2017年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要求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着力开展服务标准制修订,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团体标准成为标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强化企业标准化主体作用。
新闻背景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仅仅涉及工业生产和工业产品标准问题。标准化法自1989年实施后,一直没有进行修订。
专家表示,“标准缺失老化滞后”“标准交叉重复矛盾”“越重要的标准越难产”等问题困扰着标准化的发展。原来作为立法依据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已不适应“以市场为决定因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对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标准化法也应及时修订,以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修订历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于1988年12月29日人大第七届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1日起执行。
2、2009年7月10日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0545号文 提出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提案。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提案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意见:
(一)使立法宗旨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议取消第一条中“商品经济”的内容,将其修改为“为了规范标准化活动,促进社会经济技术进步,推动贸易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二)扩大标准制定范围:现行《标准化法》所规定的标准范围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议在《标准化法》第二条中增加农业、管理、服务、信息等领域的技术、安全、卫生等要求,涵盖第一、二、三产业,促进全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理顺我国标准体制:修订《标准化法》的重点应理顺我国标准体制,解决实践中标准之间矛盾、交叉,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之间的矛盾、交叉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应当明确几项相关的必要的制度。
(四)统一标准属性划分:我国对标准的划分必须与世贸组织的规定相协调,建议改变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称谓,统一分为技术法规和标准。同时,建议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从源头避免部分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所形成的条块分割,阻碍国内商品流通的情况。
(五)改善标准制定程序制度。
(六)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七)加强标准化统一管理。
3、2015年3月6日国发【2015(13号)】《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出“加速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工作”。
4、2016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社会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意见 。
5、2017年2月23日 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案)》。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是扩大了标准范围,将制定标准的范围扩大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管理领域,由产品扩大到服务。
二是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将强制性标准范围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明确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由其负责立项、编号、发布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同时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三是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明确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同时规定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定地方标准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四是引入团体标准,完善企业标准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五是完善制定标准的原则、程序等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应优先立项,确保定期完成;制定标准应符合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等要求,并不得存在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突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并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广泛听取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建立标准实施跟踪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六是厘清监管部门职责,赋予必要监管手段。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明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标准争议协调机制,对标准制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重要意义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的重要意义是:
1、扩大了制定标准,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依据。
2、标志着中国标准化工作正在进入强化法制管理的新阶段,标准化正在成为未来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基础之一。
3、说明中国正在向标准强国、质量强国、信用强国之路上坚定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