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路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简称“中建标公路分会”),登记号4058-42。英文译名为Highway Branch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第三条 公路分会由公路工程行业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经依托单位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申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批准成立。
第四条 公路分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反映标准化工作者的诉求,联合工程建设领域各方面力量,团结和组织全国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化工作者,本着“精干务实”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促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贡献力量。
第五条 公路分会是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接受交通运输部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公路分会按规定使用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颁发的印章。
第七条 公路分会的依托单位是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行业标准化主管机构是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公路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对标准化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法律法规、技术政策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向主管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普及工程建设和公路行业的标准化知识;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组织制、修订和管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公路工程)团体标准;
(五)组织理事参与公路工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宣贯、复审及有关研究工作;
(六)组织和管理公路工程标准化的学术论文和专题资料的编制、出版和发行;
(七)跟踪、收集国际标准化信息,组织开展公路工程标准化的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
(八)维护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九)接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安排的任务。
第三章 理 事
第九条 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委托,由公路分会负责,根据公路分会工作规则,在公路行业范围内发展公路分会的理事。
第十条 理事条件
(一)自愿遵守公路分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公路分会的意愿;
(三)从事公路工程相关标准化工作,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盖章;
(三)经公路分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公路分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对公路分会的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二)对公路分会的决议有表决权;
(三)优先参加公路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获得公路分会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公路分会工作规则,执行公路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研究和支持公路工程标准化工作,收集、反馈标准化信息,提出有关建议;
(三)积极参与公路工程团体标准的申报和编制工作;
(四)积极参加公路分会各种活动,完成公路分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路分会理事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由公路分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公路分会理事申请退会,应向公路分会递交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并报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凡触犯刑律按自动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公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制定和修改公路分会工作规则;
(三)审议公路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秘书组的设立及副秘书长的聘任;
(五)制定公路分会秘书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公路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路分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协会秘书组并经协会秘书长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路分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0人,1名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公路分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由本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公路分会的依托单位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协会秘书长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公路分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协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路分会的理事是热心支持或从事标准化工作,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学术上有成就或工作上有贡献的 技术或管理人员,其人选由公路分会的依托单位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有关的会员单位协商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公路分会统一颁发证书。根据公路分会工作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的四、五、六项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路分会秘书组,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公路分会同意并聘任后,报协会秘书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分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一般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分会秘书组应根据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秘书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报协会秘书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路分会的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由秘书组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路分会的印章由秘书组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所分配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挂靠单位的资助;
(四)开展标准化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公路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协会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的经费及工作人员劳资、社保等财务工作,由依托单位的财务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公路分会的经费收入,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分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依托单位或公路分会向协会秘书组提出动议并征求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意见,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向协会申请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路分会终止活动前,须在协会和依托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3年11月25日公路分会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即日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未尽事宜,应根据协会章程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路分会秘书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