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4月24-2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专家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江苏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与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7月3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1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针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如下:
二、修订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上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二款);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重要行业、新兴领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二是,在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增加规定: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十条);
六、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和资源共享。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建设,应当在本法中充实军民标准融合发展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八、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检测及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在标准化法制定时,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当时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是必要的。此后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已作了具体规定,本法可不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将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7年9月24日。